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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条款

货件运单契约条款


(货件运单契约条款)(以下简称“本契约”)是本公司与寄件人之间订立的契约。寄件人一经签署本(货件运单契约条款)的背页,即被视为已明确理解和同意本(货运单契约条款)的各项条款,并同意切实执行。


甲部:契约的订立、法律及司法管辖权

 

1. 如寄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托本公司速递包裹或文件(以下简称“托寄物”),立约双方为(卓轩国际有限公司)及寄件人;如寄件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委托本公司速递托寄物,立约双方则为卓轩国际有限公司及寄件人。

2. 本契约于寄件人签署之日订立,如托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内投寄(以下简称“内地契约”)。立约双方同意本契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监管及按其解释,并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专属司法管辖权。

3. 如托寄物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投寄(以下简称“香港契约”),立约双方同意本契约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监管及按其解释,并遵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专属司法管辖权。

4. 本契约的市值以元为单位,关乎内地契约,该市值指人民币;关乎香港契约,该市值指港币。

 

乙部:契约的条款

 

1. 本公司不予受理运输的托寄物包括发票、有价证券、国家禁寄的刊物、首饰、护照、私人证件、单证、合同、批文、现金、私人信函、核销单、贵重物品、动物、药物、毒品、液体物品、仿制物品、产地来源不正确物品、有腐蚀性或放射性等危险、易燃易爆品、白色粉末及一切有关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香港法律)禁止邮寄的物品。

 

2. 关于每票托寄物是否符合海关规定或航空运送要求之问题,本公司保留绝对权力对托寄物开封检查、核实,如发现托寄物属不予受理之托寄物,本公司有权拒收或退回。若本公司退回寄物予寄件人,本公司有权收取或扣除行政费。

 

3. 托寄物申报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快件,恕不受理。

4. 若托寄物每公斤的体积大于6000立方厘米,托寄物需全程或中途经航空运送的,应参照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规定计算所需付款的重量,其计算所需付款重量(公斤)的公式为:货物长(厘米)×宽(厘米)×高(厘米)÷6000;如托寄物不经航空运送,其计算公式为:货物长(厘米)×宽(厘米)×高(厘米)-12000。

 

寄件人的责任

 

5. 寄件人须如实、清楚地填写托寄物料,本公司不会对寄件人因隐瞒托寄物的真实性或错填、漏填、填写不清相关托寄物的资料,而导致的延误或额外费用负责。

6. 寄件人须就有违本契约的条款以及以下的保证而导致一切本公司须承担的损失及赔偿作弥偿:

6.1) 寄件人保证一切所提供的资料均属正确无误;或

6.2) 寄件人保证其托寄物在准备、贮藏及送递至本公司途中未受任何未经授权的干扰;或

6.3)寄件人保证其托寄物包装妥善,及已做足一切措施令托寄物安全运送;或

6.4)寄件人保证遵守一切中国及香港有关邮递、出入口及关税的法律。

 

额外派送服务

 

7. 对因寄方或委托方客户所提供的收件人地址不详、联系电话错误或收件人搬迁等情况的托寄物,本公司不承担延误派送的责任。

8. 如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派送托寄物无人接收,本公司将安排免费再送,但再送仍无人接收的,安排第二次或三次以上派送的,本公司将每次向寄件人加收100元额外服务费。若寄件人不同意付额外服务费,本公司有权拒送。若寄件人要求退回该托寄物,寄件人须预先支付双程运费。此外,本公司对该托寄物拥有留置权。

9. 如托寄物安排由收件人付费,但收件人拒付费用(包括代墊关税或其他费用),所有费用应由寄件人承担,未付清所有费用前,本公司对托寄物有权留置。同时不承担由此而导致的延误派送的责任,如寄件人要求退回该货物,应支付双程运费。

10. 如收件人拒收且投寄人不愿退回该件时,则由投寄人承担第一程运费。此件作废件处理,本公司对于作废件的留置期为三个月(从寄件当日起计时)。

11. 如寄件人支付运费,不论是月结客户或是散户,一经本公司确认后,寄件人不得更改付款方式。如运费由收件人支付:(1)收件人不得提出反要求改为由寄件人或另一方支付或分担运费;(2)寄件人可由寄件之日起的一星期内,要求更改为由寄件人支付运费;但如果收件人已经支付运费,寄件人则不能更改运费的支付方式。当本公司同意寄件人更改运费的支付方式,本公司有权向寄件人每票加收手续费用。

12. 如客户选择第三方付款,付款方必须由香港公司确认或本公司香港之月结客户。

13. 如寄件人或收件人拖欠本公司账款超过60天,将被列入拒付资费名单。凡对于寄件人为列入拒付资费名单的客户的托寄物,本公司一律不予收寄。凡对于收件人为列入拒付资费名单的客户的托寄物:(1)如运费已由寄件人支付,本公司将正常派送,(2)如托寄物的运费是由收件人支付的,可在寄件人同意将运费更改由寄件人支付,并且每票加收手续费后,予以派送(3)如托寄物的运费是由收件人支付,且寄件人不愿意更改付款方式的,本公司有权拒绝派送,如寄件人要求将托寄物退回原寄地,须承担双程运费,如寄件人不愿意退回该托寄物,该托寄物将作为废件处理,本公司将对其留三个月(从寄件当日起计时),逾期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置。

 

责任及赔偿

14. 如因过境交通拥塞、交通意外、海关行为、天气、自然灾害、地震、火灾、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又或托寄物本身内在的缺陷,以及电子产品、磁带、磁片等受电磁影响其正常使用效果等非本公司可以控制的情况而导致延误收送服务或托寄物毁损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5. 进出海关的托寄物须附上形式发票,如因寄件人的票据有问题致使托寄物被海关扣查、没收或者罚款的,由此所引起的一切责任与本公司无关。对此,本公司有权追究寄件人的法律责任。


16. 由于寄件人的原因,对其托寄的内包装或外包装不良的托寄物品(尤其是陶瓷、玻璃、灯具等易碎品)。如发生破损及由此衍生的问题,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7. 在托寄物派送过程中,如因本公司的疏忽导致出现托寄物被盗、遗失或破损等情况,本公司将赔偿被盗、遗失或破损托寄物的实际价值,但赔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托寄物运费的三倍;有关易碎物破损的赔偿(限于非因包装不良而受破损的易碎托寄物),则可免费补寄一次同等运费的同种托寄物。

18. 本公司对寄件人所寄物品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或在市场上任何直接间接损失、特殊商业价值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9. 有关货件索赔,寄件人或收件人须于寄件次日起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并附相关证明文件。本公司接纳相关证明文件后30天内回覆是否受理。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索赔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

20. 客户可对托寄物自愿选择购买保险,对已参加投保的托寄物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的,则按保险条款赔偿,对客户的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本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21. 若本契约受于1929年10月12日在波兰首都华沙签署的“统一与国际空运相关的特定规则协定”或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以协商形式所修定签署的“协定”(以下统称“华沙协定”)的管辖,有关本公司对托寄物的遗失、损毁或延误派送的责任,则按照华沙协定的条款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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