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服務最低收費為港幣$120
2. 1公斤以下的貨物將被計算為1公斤,重量將根據實際重量或體積重量中較高者計算。重量將由我們的報價確定。
3. 托寄物每公斤的體積大于6000立方厘米,托寄物需全程或中途經航空運送的,應參照國際航空運輸 協會(IATA)規定計算所需付款的重量, 其計算所需付款重量(公斤)的公式為:貨物長(厘米)X寬(厘米) X高(厘米)÷6000;如托寄物不經航空運送,其計算公式為:貨物長(厘米)X寬(厘米)X高(厘米)-12000.
5. 運費計算公式為:
首重+(總重量-1)x 續重
6. 貨物重量 及 實際地區收費 皆以本公司專人估算為準,計算機只供參考
1. 陸運的到達時間可能會受到內地道路狀況的影響,因此客戶需要預留額外的交貨時間。本公司所提供的到達時間僅供參考。
2. 運費包括取件和送件,但運送到偏遠地區可能會產生額外費用。對於運送到偏遠地區的貨物,我們將事先通知客戶額外的費用。
3. 為確保安全和及時交貨,收件人的信息必須清楚地填寫在運輸單上。由於信息不清晰導致的錯誤或延誤交貨,客戶需負責相關責任。
4. 對於快遞運輸,貨物必須經過安全包裝並準確填寫運輸單。對於任何運輸延遲、損失或損壞,最高賠償金額為港幣10,000元或訂單總額的5倍,以較低者為準。
5. 貨物可能因海關或天氣條件而延遲,運送時間僅供參考。
6. 收件人需要在每次交貨時確認收貨。在確認收貨後發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壞,我們的公司將不負責任
7. 卓軒有限公司保留最終決定權
當貨品重量超過100kg,運費計算方式將不計實重,每kg 劃一收費:
Zone 1: 每公斤$25 ;
Zone 2: 每公斤$28 ;
Zone 3: 每公斤$33 ;
Zone 4: 每公斤$34 ;
Zone 5: 每公斤$36 ;
Zone 6: 每公斤$43 ;
Zone 7: 每公斤$40 ;
Zone 8: 每公斤$43 ;
Zone 9: 每公斤$43 ;
Zone 10: 每公斤$44 ;
Zone 11: 每公斤$42 ;
Zone 12: 每公斤$45 ;
(貨件運單契約條款)(下稱”本契約”)為本公司與寄件人之間訂立的契約,寄件人一經簽署本(貨件運 單契約條款)的背頁,即被視為已明確理解和同意本(貨運單契約條款)的各項條款,并同意切實執行.
1. 如寄件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委托本公司速遞包裹或文件(下稱”托寄物”),立 約雙方為(卓軒國際有限公司)及寄件人;如寄件人于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委托本公司速遞托寄物, 立約 雙方則為卓軒國際有限公司及寄件人.
2. 而本契約于寄件人簽署之日訂立,如托寄物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內投寄(下稱” 內地契約”).立約雙方同意本契約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監管及按其詮釋,并遵從中華人民共和國 法院的專屬司法管轄權.
3. 如托寄物于香港特別行政區內投寄(下稱”香港契約”),立約雙方同意本契約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監管及按其詮釋,并遵從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專屬司法管轄權,
4. 本契約的市值以元為單位,關乎內地契約,該市值指人民幣;關乎香港契約,該市值指港幣.
1. 本公司不予受理運輸的托寄物包括發票,有價証券,國家禁寄的刊物, 首飾,護照, 私人証件, 單証, 合同 , 批文, 現金,私人信函, 核銷單,貴重物品,動物,藥物,毒品,液體物品,仿製物品, 產地來源不正確物品 ,有腐蝕性或放射性等危險,易燃易爆品,白色粉末及一切有關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或香港法 律)禁止郵寄的物品.
2.關于每票托寄物是否符合海關規定或航空運送要求之問題,本公司保留絕對權力對托寄物開封檢查. 核實, 如發現托寄物屬不予受理之托寄物,本公司有權拒收或退回.若本公司退回寄物予寄件人, 本 公司有權收取或扣除行政費.
3.托寄物申報價值在5000元以上的快件,恕不受理.
4. 若托寄物每公斤的體積大于6000立方厘米,托寄物需全程或中途經航空運送的,應參照國際航空運輸 協會(IATA)規定計算所需付款的重量, 其計算所需付款重量(公斤)的公式為:貨物長(厘米)X寬(厘米) X高(厘米)÷6000;如托寄物不經航空運送,其計算公式為:貨物長(厘米)X寬(厘米)X高(厘米)-12000.
5. 寄件人須如實, 清楚地填寫托寄物料,本公司不會對寄件人因隱瞞托寄物的真實性或錯塡, 漏塡, 填寫 不清相關托寄物的資料,而導致的延誤或額外費用負責.
6. 寄件人須就有違本契約的條款以及以下的保証而導致一切本公司須承擔的損失及賠償作彌償:
6.1) 寄件人保証一切所提供的資料均屬正確無誤; 或
6.2) 寄件人保証其托寄物在準備,貯藏及送遞至本公司途中未受任何未經授權的干擾; 或
6.3) 寄件人保証其托寄物包裝妥善,及已做足一切措施令托寄物安全運送; 或
6.4) 寄件人保証遵守一切中國及香港有關郵遞,出入口及關稅的法律.
7. 對因寄方或委托方客戶所提供的收件人地址不詳,聯系電話錯誤或收件人搬遷等情況的托寄物,本公司 不承擔延誤派送的責任。
8. 如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派送托寄物無人接收,本公司將安排免費再送,但再送仍無人接收的,安排第二次 或三次以上派送的,本公司將每次向寄件人加收100元額外服務費.若寄件人不同意付額外服務費,本 公司有權拒送.若寄件人要求退回該托寄物,寄件人須預先支付雙程運費.此外,本公司對該托寄物擁有 留置權.
9. 如托寄物安排由收件人付費,但收件人拒付費用(包括代墊關稅或其他費用),所有費用應由寄件人承 擔, 未付清所有費用前, 本公司對托寄物有權留置.同時不承擔由此而導致的延誤派送的責任,如寄件 人要求退回該貨物,應支付雙程運費.
10. 如收件人拒收且投寄人不愿退回該件時,則由投寄人承擔第一程運費.此件作廢件處理,本公司對于 作廢件的留置期為三個月(從寄件當日起計時).
11. 如寄件人支付運費,不論是月結客戶或是散戶,一經本公司確認后, 寄件人不得更改付款方式.如運 費由收件人支付:
11.1) 收件人不得提出反要求改為由寄件人或另一方支付或分擔運費;
11.2) 寄件人可由 寄件之日起的一星期內,要求更改為由寄件人支付運費;但如果收件人已經支付運費,寄件人則不可 以更改運費的支付方式.當本公司同意寄件人更改運費的支付方式,本公司有權向寄件人每票加收手 續費用.
12. 如客戶選擇第三方付款,付款方必須由香港公司確認或本公司香港之月結客戶,
13.如寄件人或收件人拖欠本公司帳款超過60天, 將被列入拒付資費名單.凡對于寄件人為列入拒付資費 名單的客戶的托寄物,本公司一律不予收寄.凡對于收件人為列入拒付資費名單的客戶的托寄物: (1)如運費已由寄件人支付,本公司將正常派送,(2)如托寄物的運費是由收件人支付的,可在寄件人 同意將運費更改由寄件人支付,并且每票加收手續費后,予以派送(3)如托寄物的運費是由收件人支 付, 且寄件人不愿意更改付款方式的,本公司有權拒絕派送,如寄件人要求將托寄物退回原寄地,須承 擔雙程運費, 如寄件人不愿意退回該托寄物,該托寄物將作為廢件處理,本公司將對其留三個月(從 寄件當日起計時),逾期本公司有權自行處置.
14. 如因過境交通擠塞,交通意外,海關行為,天氣,自然災害,地震,火災,戰爭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又 或托寄物本身內在的缺陷,以及電子產品,磁帶, 磁片等受電磁影響其正常使用效果等非本公司可以 控制的情況而導致延誤收送服務或托寄物毀損的,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15. 進出海關的托寄物須附上形式發票,如因寄件人的票據有問題致使托寄物被海關扣查,沒收或者罰款 的, 由此所引起的一切責任與本公司無關.對此,本公司有權追究寄件人的法律責任.
16. 由于寄件人的原因,對其托寄的內包裝或外包裝不良的托寄物品(尤其是陶瓷,玻璃,燈具等易碎品). 如發生破損及由此衍生的問題,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17. 在托寄物派送過程中,如因本公司的疏忽導致出現托寄物被盜,遺失或破損等情況,本公司將賠償被 盜, 遺失或破損托寄物的實際價值, 但賠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托寄物運費的三倍;有關易碎物破損的 賠償(限于非因包裝不良而受破損的易碎托寄物),則可免費補寄一次同等運費的同種托寄物.
18. 本公司對寄件人所寄物品的收益,利潤, 實際用途,或在市場上任何直接間接損失,特殊商業價值損失, 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19. 有關貨件索賠, 寄件人或收件人須于寄件次日起15天內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索賠要求, 并附相關 証明文件.本公司接納相關証明文件后30天內回覆是否受理.超過規定期限未提出索賠要求的,視為 自動放棄索賠權利.
20. 客戶可對托寄物自愿選擇購買保險,對已參加投保的托寄物發生丢失,損毀或短少的,則按保險條款 賠償,對客戶的其他損失或間接損失,本公司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21. 若本契約受于1929年10月12日在波蘭首都華沙簽署的”統一與國際空運相關的特定規則協定”或1955 年9月28日在海牙以協商形式所修定簽署的”協定”(下統稱”華沙協定”)的管轄,有關本公司對托寄物 的遺失,損毀或延誤派送的責任, 則按照華沙協定的條款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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